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041號原告 蘇總道 被告 曹海龍
曹貴全 曹秀子 上1人訴訟代理人 張源然 被告 吳順興
曹麗卿 曹貝如 曹怡婷 兼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曹永豐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ꆼ拾壹萬玖仟柒佰肆拾ꆼ元【計算式:2,200元/平方公尺(系爭土地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7,381平方公尺(系爭土地面積)×7分之1(原告應有部分比例)=2,319,743(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ꆼ仟玖佰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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