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簡字第238號
上訴人
即原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淑如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9,8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書記官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