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6年度上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6年上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容忍通行權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上字第六六七號
上訴人辛○○訴訟代理人 柳正村 律師被上訴人癸○○訴訟代理人 許夢彬 被上訴人G○○
子○○寅○○J○○甲○○訴訟代理人E○○被上訴人天○○訴訟代理人壬○○被上訴人未○○
酉○○訴訟代理人 朱清雄 律師被上訴人H○○訴訟代理人宙○○被上訴人申○○訴訟代理人C○○○被上訴人玄○○
辰○○丁○○訴訟代理人I○○被上訴人地○○
L○○黃○○D○○F○○新偉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卯○○被上訴人丑○○
庚○○午○○B○○○乙○○戊○○丙○○巳○○○訴訟代理人己○○被上訴人A○○○
戌○○(即K○○(即宇○○(即訴訟代理人亥○○(右當事人間請求容忍通行權等事件,被上訴人新偉建設有限公司變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本院陳明,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被上訴人兼訴訟代理人I○○經原審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為公示送達後,對於同一當事人仍應為公示送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第一百五十條,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對被上訴人新偉建設有限公司及被上訴人兼訴訟代理人I○○就本件訴訟文書應予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B2法官黃永泉~B3法官蔡秉宸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蕭玉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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