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附民字第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附民字第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340號原告 吳美鴦 被告 黃柏豪
蘇宥達
李震緯 塗子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原金上訴字第1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逸梅
法官陳珍如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宬樂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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