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39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394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玉梅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行「處有期徒刑伍月」之記載,應更正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誤繕,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依前開說明,自應將原本及其正本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張淵森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得抗告。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