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家救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救字第4號聲請人乙○○代理人 謝清傑 律師相對人甲○○相對人丁○○
巷11號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選定監護人事件(即本院98年度監字第28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查,兩造間選定監護人事件,係依非訟事件法之程序為之,而非訟事件法並未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救助之規定,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