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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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320號

聲請人 張家瑋 住○○市○○區○○路00巷00號9樓之3 張閔傑 住○○市○○區○○街000○0號00樓

張琇婷

兼上二人送達代收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同法第26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張家瑋、張琇婷、張閔傑於民國114年4月15日具狀向本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然並無繳納費用。本院於同年4月21日函命其於收受通知翌日起10日內補正,該通知已合法送達在案,有本院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參。是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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