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7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7221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非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債務人 陳淑芳 債務人 賴雯瑛 債務人 賴建元 債務人 賴珮瑜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伍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參仟陸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及其中壹萬零柒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及其中壹萬零柒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及其中壹萬零柒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