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7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7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720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非訟代理人 陸政宏 債務人輝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碧樟 債務人顏碧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捌拾貳萬玖仟捌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參萬陸仟柒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五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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