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3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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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395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捌佰肆拾元,暨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93年度訴字第304號第一審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186號第二審判決、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89號第三審裁定確定在案,其第一審訴訟費用十分之八應由相對人甲○○負擔,餘由聲請人即原告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乙○○即聲請人上訴及擴張之訴部分,由乙○○負擔;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計算書:96年度聲字第1395號│├──────────┬───────┬────────┤│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7,840元│由聲請人繳納││││9,800元,應由相││││對人甲○○負擔││││8/10│├──────────┼───────┼────────┤│第二審裁判費│53,029元│由聲請人繳納,應││││由聲請人負擔│├──────────┼───────┼────────┤│第二審證人作證旅費│602元│由聲請人繳納,應││││由聲請人負擔│├──────────┼───────┼────────┤│第三審裁判費│53,029元│由聲請人繳納,應││││由聲請人負擔│├──────────┼───────┼────────┤│合計│7,840元│應由相對人甲○○││││負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書記官王羽潔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 聲 字第 1395 號裁定(96.08.23)【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度 抗 字第 1556 號(96.10.15)[撤回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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