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四二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洽隆化學工廠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展期完結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予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七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洽隆化學工廠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一百一十三條準用同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洽隆化學工廠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債權、債務尚在清算中,無法完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延展清算期間。
三、經本院審閱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二三五號民事卷宗,核與前開規定相符,爰准予展期至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七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正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