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9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9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99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李易維李至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壹萬貳仟陸佰柒拾伍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165,203元│無│無│105年5月24日起至清償│百分之20││││││日止││├─┼─────────┼──────────┼──────┼──────────┼──────────────┤│2│67,546元│105年5月24日起至│百分之15│無│無││││清償日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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