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6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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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68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瑋鑫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7662號、第96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瑋鑫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柒月貳拾柒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張瑋鑫前因加重竊盜等案件,為本院裁定羈押在案。惟被告因另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簡字第798號判決拘役確定,並檢卷執行,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民國111年7月29日彰檢原己111執3196字第1119032774號函檢送該署檢察官之111年7月27日111年執己字第3196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是被告既因另案執行(執行起算日期:111年7月27日),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從而被告之羈押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書記官鍾宜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