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宜小字第429號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彧
被告 張韋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萬7,080元,及其中4萬5,993元自民國112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宜蘭簡易庭法官蕭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邱信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