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原金訴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朝德豪選任辯護人李巧雯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08
9、1114、1287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緝字第132、136號、111年度偵字第3924、5055號),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朝德豪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三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五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朝德豪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與陳述者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及併辦意旨書之記載。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及其辯護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願受科刑之範圍為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5,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339條第1項、第346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7條、第55條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附記事項:
(一)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緝字第132、136號、111年度偵字第3924、5055號案件移送併辦之告訴人 林佩臻 、 蕭錫顯 、 張雅雯 、被害人 鄭涵允 、 許素珠 部分,與原起訴論罪部分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二)被告就 鄭珮淇 、 范明玉 、 黃怡璇 (原起訴部分)、林佩臻(111年度偵緝字第132號併案)、鄭涵允(111年度偵字第3924號併案)、許素珠、張雅雯(111年度偵字第5055號併案)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就蕭錫顯(111年度偵緝字第136號併案)部分,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46條第1項之幫助恐嚇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三)被告以一個提供帳戶之行為,幫助他人對告訴人鄭珮淇等8人遂行詐欺取財、恐嚇取財及洗錢犯行,係一行為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恐嚇取財、幫助一般洗錢罪名,同時侵害數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貞卉提起公訴,檢察官曹智恒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明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書記官戴國安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