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3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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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371號債權人 嚴湘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皇阿瑪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查報聲請狀當事人欄所列「 曾俊卿 」,是否僅係皇阿瑪國
際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抑或係本件債務人?如曾俊卿係本件債務人,請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㈡提出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相關釋明資料(如聲請狀所載:
向債務人購買所發行之金酒提貨單履約憑證及記名提酒券之相關資料或其他釋明資料)。
㈢台端如係受其他債權人委託,請提出委託書正本及委託人之印鑑證明書正本。
㈣台端如無法提出委託書及印鑑證明書,則本件僅得就台端
與債務人皇阿瑪國際有限公司間之債權債務關係為聲請,請查報台端個人對債務人皇阿瑪國際有限公司請求之債權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為何。如台端有受讓其他債權人之債權,請提出債權讓與書正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書記官施玉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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