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4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易字第4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上易字第441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于喬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恐嚇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418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353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對被告乙○○涉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為無罪之諭知,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以:㈠被告於民國109年8月26日21時20分許前不詳時間,在不詳地
點,透過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傳送「總部」、「小弟要吃飯,一前一後20萬就好」、「廣告費」、「20萬扣1.5萬剛好」、「如果你說的要處理是兄弟事,明天我們會北上」、「明早請記得20萬,扣1萬5,其餘匯入此帳號,要告詐欺你們決定好了,兄弟事出面處理的,你也該給薪資,小弟要吃飯」、「新聞台門口啦!已經打進去照會了」、「你得罪的是總部」、「你說的要付費,我們這邊已經抓4個人,那就照規矩走」、「北中南我都有總部,你就是急,愛說大聲話,我們派人處理的,小弟也是要吃飯啊!」、「該付的款項,出面處理」、「當我們這邊吃素阿」、「動用人脈,4人,行規5萬,4人20萬」、「我們上去恐嚇壞您」、「要給兄弟走馬費」等(下稱本案訊息)恫嚇言論內容予告訴人甲○○,依前後語意脈絡,顯係意指其有相當之社會勢力,告訴人若未加配合,生命、身體安全將遭逢不測,客觀上顯屬加害他人生命、身體之恐嚇言論,內容足使聽聞接收訊息之人遭波及受害,心理上陷於惶惴不安之危險狀態而心生畏怖無訛,核屬將來之惡害通知甚明,可認被告透過LINE傳送本案訊息,主觀上確有據此令告訴人心生畏懼以達其目的之意。
㈡又被告明知其與告訴人間自始無任何對告訴人之債權關係存
在,且告訴人並無就被告之前在網路上聲援告訴人一事,於事後承諾給付被告任何約定報酬,惟被告卻依序透過LINE傳送本案訊息恫嚇告訴人,即以巧立名目之方式,藉端欲使告訴人交付財物,確已構成著手恐嚇取財之犯行。嗣告訴人迫於恐懼為求保護告訴人及其親友之安全,於109年8月26日21時20分許,在位於新北市○○區○○路00號之超商內,給付新臺幣(下同)10萬元(下稱本案款項)與被告,造成告訴人財產損害。足徵告訴人同意給付本案款項之舉,與其受前揭被告惡害通知而心生畏懼之間,具相當因果關係,應成立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㈢縱認被告主觀上並無存有不法意圖,然被告透過LINE傳送本
案訊息恫嚇告訴人,致使告訴人心生畏懼,並於上開時間、地點,交付本案款項與被告等節,足認被告上開惡害通知,應該當強制罪之「脅迫」及「使人行無義務之事」要件,是被告有以恐嚇言語迫使告訴人處理債務之無義務之事之強制主觀犯意,自可認定。而此部分犯行與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原審未論及被告成立強制罪嫌甚或恐嚇危害安全罪嫌,即有未洽。綜上,原判決認事用法尚有未洽,依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第361條提起上訴,請將原判決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
三、經查:㈠被告乙○○透過LINE傳送前述本案訊息予告訴人甲○○,並於前
述時間、地點收取告訴人交付之10萬元,為被告坦白承認,核與告訴人之證述、警員丙○○於偵查中之證述相符,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LINE對話紀錄、扣案現金照片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告訴人甲○○因認其女在校遭人霸凌,而於臉書爆料公社社團
貼文,被告瀏覽該貼文後留言聲援,惟雙方因故發生嫌隙,致衍生本案事件過程如下:
1.告訴人因懷疑小女兒於學校遭人下毒,接受媒體採訪,並在爆料公社發文,因被告在底下留言聲援,並私訊告訴人表示這種事他碰過,他可以幫告訴人處理,請告訴人少說話,由他來回話,雙方因而結識;之後被告與告訴人私下互動熱絡,被告常跟告訴人說你的事你都不要管,我來處理就好,並且找人在網路上聲援告訴人,另曾向告訴人於109年6月24日借過1萬5,000元之事實,業據告訴人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中證述詳實,有被告與告訴人於本案發生前(109年5月至8月間)之LINE對話紀錄可證(偵卷第257至289、297頁)。
2.被告與告訴人因故發生嫌隙過程如下:⑴告訴人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我在爆料公社的貼文,被告整個
擷圖下來貼到他自己臉書上,我不明白被告為什麼要把我的文貼在他自己的臉書上,我問他什麼意思,是在幫我打廣告嗎?因為那時候他對我已經很不客氣了,因為他後續已經沒有辦法去處理任何事情,已經打算跟我翻臉等語(原審院卷第132頁)。
⑵告訴人於被告之貼文下留言:「謝謝您了!有麻煩你打廣告
!這次需要廣告費嗎?...」,被告回以:「如果您要付,也可以啊!看您要怎麼付啊!」告訴人回以:「妳算算我需要付多少錢呢?」被告回以:「加上次處理的嗎?」告訴人回以:「說吧!需要多少錢,不需要幫我處理。」被告回以:「私了、一前一後算起來不少喔」,有臉書貼文留言擷圖可證(偵卷第127至129頁,下稱被告前述臉書貼文)。⑶依據告訴人證詞及被告前述臉書貼文內容觀之,被告先前在
網路上聲援告訴人時,並未要求告訴人給予任何費用,而係被告在臉書上轉貼告訴人於爆料公社的貼文,引起告訴人不滿後,質疑被告用意,且不願意被告為其處理事務,而至被告臉書貼文留言被告是否要費用,被告才將相關費用計算,並通知告訴人,此舉非被告主動要求告訴人付費。被告主觀既係依照告訴人要求,把之前處理事務的費用計算出來,則被告計算後請求告訴人給付費用,是否有恐嚇取財之犯意,已屬有疑。
㈢告訴人於被告臉書貼文後,被告與告訴人於109年8月24日至000年0月00日間,有如下所示之對話紀錄:
1.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偵33537卷第61至96頁)⑴000年0月00日下午8時42分開始:
告訴人:妳還沒處理嗎?我小嬸說要處理了。發生什麼事。
被告:呂小姐您好,目前款項在總部,您應該還不知道發
生什麼事,因為小姐有介入您家貴千金之事,現在導致聖心那邊因為此事攻擊小姐與小小姐,公然侮辱,這邊已提告,已進入司法,待開第一庭,釐清時,會歸還。
被告:目前小姐手機有總部保管,回應之人,將由總部回應。
告訴人:好喔!了解。我們也直接進入司法程序了。真的不
好意思麻煩你們了,我還真不知道這個網路發言還,需要付費的呢?被告:不是付費、您誤會了、一個冒用(乙○○)已攻擊
到小小姐,大多是我們自己人發言回攻,也只見您一次留言,董事長不悅,請稍後等第一庭開庭釐清,自然會歸還,IP查到( 呂安琪 )所以需釐清一下、如果是又被冒用,事情釐清,就會歸還,麻煩稍後,謝謝您。
告訴人:沒有關係,走程序就好了。
被告:以司法為準,確保雙方、再麻煩呂小姐稍後,謝謝
您!告訴人:我無能為力了,現在有我們家老爺跟小叔跟小嬸接
手了。很抱歉。事情也蠻好笑的,你們自編自導自演,教育局已介入你們所講的自殺案件,因為他們全程都有錄音。請你們總部自己看著辦吧!我無能為力不好意思了。
被告:可以報警,我們沒說沒不可以。
被告:(回覆告訴人:事情也蠻好笑的,你們自編自導自
演,教育局已介入你們所講的自殺案件...)你這句(嚴重了)何謂自編自導自演,那請問你們案件是否也自編自導自演呢?(被告傳送警員之圖片)被告:如果您認為這是自編自導自演,就請您以你們想做
的辦、已有報警三聯單,還有請呂小姐勿騷擾他人,謝謝您、教育局沒有介入(自殺此案)是由分局介入,您是否搞錯了、嚴重的話,請呂小姐注意用詞、已走司法,只要釐清,要提告是您們權利,我們尊重,我們並非要收甚麼費用,請您注意用詞。
被告:(回覆告訴人:事實也蠻好笑的,你們自編自導自
演...)那請問你們也是自編自導自演嗎?告訴人:教育學查過了,當天並沒有人因為自殺而送過去。
謝謝您。他自己本人也有說,他是吃安眠藥。我也有記錄。你們是總部,15000被告也好笑吧!她自己有說啦!我也是很會收集證據的。你們是總部,聖心是什麼財團。我們看下去吧!看看是什麼樣狀況。
被告:事情釐清而已,這是重點!已有人冒用他人帳號來
亂,已經提出告訴了,您說我們這邊自編自導自演,那您們,也讓人懷疑是在自編自導自演啊!不是嗎?為何事情拖到如今還未抓到兇手,自己沒檢討過嗎?被告:(回覆告訴人:教育學查過了,當天並沒有人因為
自殺而送過去...)教育局未通報,您怎麼查,改(編按:應為「該」)查的是警察局,總部是沒差,不要有人自編自導自演,反被告就好。
被告:只是要釐清一些事,不知您在急什麼,難怪您們案
件一直在拖延,心急成不了事,而且您又打擾別人,請問韓先生有惹到您們嗎?你這樣騷擾韓先生。
告訴人:我都有證據,是我騷擾到他嗎?那就請他告我騷擾好了,反正你們很喜歡告人。
被告:(回覆告訴人:真的不好意思麻煩你們了,我還真
不知道這網路發言還需要付費的呢?)您這句話也太超過了,如果真的要收費,您可能要付很多,呂小姐,講任何話請三思而後行!如果真要收費,我們從第一句發言開始算起,說明了,釐清真相後就會歸還,要提告尊重您們意思,韓先生要不要告騷擾,我們無權替他決定,您可以自行問,聽聞您已經找很多人了!⑵109年8月25日上午10時6分開始:
被告:姊,你的話有點過分哦!被告:(回覆告訴人:事情也蠻好笑的,你們自編自導自
演,教育局已介入你們所謂的自殺案件...)什麼叫自編自導自演,我自殺跟教育局有什麼關係,如果你有問到教育局,我也針對洩個資講,你話講剛好就好,差教育局是怎麼樣,教育局在管成人自殺啊!去問警察局比較快,還有醫院,記錄,自殺自錄嗎?跟你何關,聖心是什麼財團,你想不到的,案件能拖這麼久,代表人家實力夠。
被告:我們這邊幾個人,因為你的事情,看不下去,有出
聲,別人創號來攻擊,你呢?出聲幾次,導致我女兒又被公然侮辱,有說不還嗎?開庭就知道是誰再(編按:應為「在」)亂搞。
被告:要告,就去告,我沒差啦...很多事情要釐清真相
而已,要找我,直接找,不必透過第三者, 喬里恩 ,跟韓先生,此事你也已經講給很多人聽了,好幾個人來問,演變手機被收走,直接總部出面,我真佩服你,有辦法這樣搞。
被告:妳女兒為何會被霸凌,心知肚明,高調,狗眼看人
低,聖心為何要保護加害人,事出必有因,你說的,要看下去,那就看下去。
被告:(回覆告訴人:真的不好意思麻煩你們了,我還真
不知道這網路發言還需要付費的呢?)如果以這樣講,那可能你要付給很多人,韓先生被說家裡死人,我也是,如你要這樣處理付費,我替韓跟你說謝謝啊!被告:幫你解決好幾個人,也感恩一下,我可以叫他們繼續攻擊你,我們不插手。
被告:(回覆告訴人:我都有證據,是我騷擾他嗎?那就
請他告我騷擾好了..)你電話又文字已經騷擾韓先生了,1此事與他無關,為何找他,我也沒封鎖,為何要說我封鎖呢?2聯繫方式你也有,為何透過喬里恩找人,還說找不到人,才拜託他!是你語言表達能力不好,還是...要故意挖洞。
(被告傳送對話紀錄、他人臉書個人檔案、臉書貼文擷圖)被告:這些都因您們而起,如沒替您先擋,讓您辦正事,
您還在亂腳步,不是嘛?你所謂收費,何來收費,已報警,請你稍後一下,釐清一些事,你卻四處講,這是做人道理嗎?還是你們財大氣粗作風呢。
(被告傳送診斷證明書)被告:請問這是能造假嗎?如真照你所言,(收費)那是
否能請您一條一條跟我們算清楚呢?很多事不要自以為是。
(被告傳送臉書貼文、對話紀錄、他人臉書個人檔案擷圖)被告:這兩位,順便請呂小姐算一算被告:(回覆告訴人:我都有證據,是我騷擾到他嗎?那
就請他告我騷擾好了...)你有證據沒錯,韓先生也有,是誰先打擾,騷擾,心裡有數,我們沒有很愛告人,除非有人白目要我們告。
被告:北中南總部自選,不必叫人傳訊、要告,快點。
(被告傳送87之貼圖)被告:廣告費,就順便那些人的付一下。
(被告收回訊息)被告:小弟要吃飯,一前一後20萬就好、你如意思如何。
(告訴人撥打電話但被告未接聽)被告:直接用敲字,有證據、用文字圖為證,講電話還要錄音影,麻煩。
(被告傳送LINE對話紀錄擷圖)被告:當初我有說結案馬上送到林口、 呂姊 你也有說好、
我們直接敲字,我很懂得錄、一件事,你搞到昭告天下一樣、不是很愛用錢處理,那現在可以處理了。
(被告傳送臉書對話紀錄、被告前述臉書貼文擷圖)被告:你傳的阿、什麼時候處理。
(被告收回訊息)被告:小弟要吃飯,跑腿、我也欠人家,我也需要還、請問你什麼時候要處理、20萬扣1.5萬起來就好。
告訴人:(回覆告訴人臉書對話紀錄擷圖)明處理。
被告:可以。
告訴人:明天我處理了。
被告:處理什麼、付費嗎?還是報警、要講清楚,我們才知道、你只說處理,也沒說處理什麼。
(被告傳送存摺封面擷圖)被告:如果是你說的20萬處理,扣除15000,其餘進帳
號、如果你說的要處理是兄弟事,明天我們會北上。
(被告撥打2次電話給告訴人,但告訴人未接聽)被告:呂小姐關機是什麼意思、明天請記得,20萬,扣15
000,其餘匯入此帳號,要告詐欺你們決定好了,兄弟事出現處理的,你也該給薪資,小弟要吃飯。
⑶109年8月26日上午9時9分開始:
(被告傳送臉書對話紀錄擷圖)被告:自行入帳,再過去這趟,您如果也要算,那可以,
我們全程直播,錄音影,互相有保障,避開所有問題,免得有人亂講話。
(告訴人撥打電話予被告,通話5分21秒)被告:新聞台門口啦!已經打進去照會了,你得罪的是總
部,您本人也沒在新聞台,妳女兒事做動畫,完全無關係。
(被告傳送臉書貼文、LINE對話紀錄擷圖)被告:你說的要付費,我們已經抓4個人,那就照規矩
走、北中南我都有總部,你就是急,愛說大聲話,我們派人處理的,小弟也要吃飯啊!不要拿民視招牌玩,恐破( 應為波 )及無辜(被告傳送林口區信義路99號民視公司之所在位置)被告:已到、如你說的民視檯(編按:應為「台」)講,我人到了、該付的款項,出面處理。
(被告撥打2次電話給告訴人,但告訴人未接聽)(告訴人撥打電話給被告,通話10秒)(被告撥打電話給告訴人,通話26秒)被告:要到了嗎?(被告撥打電話給告訴人,但告訴人未接聽)(告訴人撥打3次電話給被告,分別通話27秒、12秒、12秒被告:說話不算話,就不要講大話。
(被告傳送臉書貼文擷圖)被告:嗆一嗆就沒事啊、說新聞臺要處理,也是你、找人
出來是怎樣、當我們這邊吃素阿、難怪會被霸凌,就是有這樣的家庭。(被告傳送LINE通訊軟體對話擷圖)被告:處理法是這樣,你行,我沒差,別又出事被霸凌
時,又看到PO文,我會拍手叫好、事情你搞更大而已、自重吧!跟你的這個男生剛照會了、小咖而已、沒有很大、不要惹禍上身、有事去南部總會找草開頭的可以到那裡講。
2.MESSENGER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偵33537卷第97至103頁)被告:都有聯繫不是嗎?怎麼跟別人說,小姐搞失蹤,你
找不到人,所以才叫人找小姐,你雙面人作法知道嗎?我們不喜歡這種人,所以直接瞭當講清楚,事情前後順序一件件處理,動用人脈,4人,行規5萬,4人20萬,扣除15000,請你自行今天入帳號,185000、謝謝您,這是您自行造的結果。告訴人:你直接上來拿吧、你到民視新聞台就可以找到我了被告:要報警,我們沒差,兄弟事處理本來就照行規走,
兄弟說到做到的,請直接入帳、我們上去恐嚇您、你會防,我們一樣會防,自行入帳。
(被告移除訊息)被告:民視新聞台,等,我們會開直播錄影,雙面人,我
們是無法相信,我們會連同小姐一起上去、方便嗎?如果方便,我們就出發被告:(回覆告訴人:你到民視新聞台就可以找到我了)
連同警察嗎?被告:直接約 三井 ,我請小姐出面就好,我們在停車場,
不會靠近,你那如有任何人出現,相對我們也會、董事長表示,既然要給兄弟走馬費,請請您入帳就好,需要這樣大工程啊!所有出動費用,您還要算嗎?簡單事,複雜化,無法想像您是哪出問題了,需要這樣複雜、全程錄影音直播,確保雙方,如何、請回應,別在打歪主意,這樣的事,我們見多了、我們準備出發,小姐自己開車,我們跟後面、麻煩請保持聯繫,謝謝您。
(被告撥打電話給告訴人,但告訴人未接聽)被告:已到達。
(被告撥打2次電話給告訴人,但告訴人未接聽)被告:該處理的款項,出面處理、如你願,到達民視、請
問要在哪、一切交由總部處理、車繞一小段就下車,好笑,要嘛遠一點、身邊男生,照會完了,對我們而言,還不夠格,勸你,講話不要太嗆,愛講大話,說要處理,結果帶人來處理,我單槍匹馬到,你帶人,對我們而言,你是無心處理,演戲而已、被酸民酸,就要忍哦!你個性很會出事啊!奉勸。
3.依前述告訴人與被告之對話紀錄內容,雙方對彼此都有不滿,對話口氣自不可能好言相向,是告訴人質疑被告不還1萬5,000元是不是要收費,被告強調1萬5,000元不是收費,告訴人再質疑被告自編自導自演後,被告才表示要告就告,如果要算的話前後請兄弟幫忙處理告訴人的事情照行情要20萬元,是否也要處理。被告並非以恐嚇之方式要求告訴人給付20萬元,而只是吵架過程中,順著告訴人的話及被告前述臉書貼文之對話脈絡所講出的氣話,並無恐嚇取財之意思。
㈣再參以109年8月26日,告訴人要求被告開車北上到其大女兒
工作之民視新聞台找告訴人拿錢,當天找了記者陪同到場,現場也是由記者不斷質疑被告之背景並加以錄音,顯然是要對被告進行反制,被告即離開現場,亦未要求告訴人給付金錢。且告訴人前往林口分局偵查隊報案並製作警詢筆錄完畢後,告訴人在警方安排下,主動邀約被告於同日晚上9時2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便利超商內,由警員丙○○假扮告訴人之女兒,陪同告訴人交付被告10萬元現金等情,若被告主觀上有對告訴人恐嚇取財之意,衡情應更積極要求告訴人給付,而非告訴人主動邀約被告欲將上開錢交付予被告。
㈤至上訴意旨認被告透過LINE傳送本案訊息恫嚇告訴人,致使
告訴人心生畏懼,並於上開時間、地點,交付本案款項與被告等節,應該當強制罪之「脅迫」及「使人行無義務之事」要件等語,惟本案既係告訴人主動提及被告是否要廣告費,被告順著告訴人交談內容,告知金額,且告訴人報案後,主動邀約被告碰面交付款項,難認被告有何脅迫使告訴人交付款項之情。
四、綜上所述,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部分,業經本院就起訴書所列證據及卷內訴訟資料,逐一剖析論證,參互審酌,無從獲得有罪之心證,並經本院指駁如上,且無新事證,以證明被告有恐嚇取財之犯行,檢察官上訴仍執原判決已審酌之證據再為爭執,並對於原審取捨證據及判斷其證明力之職權行使不當,持己見為不同之評價。原審以公訴意旨所舉之積極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認定,且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涉有公訴意旨所指犯行,判決被告無罪,核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宏緯提起公訴,檢察官林佳勳提起上訴,檢察官林俊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秋宏
法官邱筱涵法官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許芸蓁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41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35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緣告訴人甲○○因認其女在校遭人霸凌,而於臉書爆料公社社團貼文,被告乙○○瀏覽該貼文後即與告訴人聯繫,並向告訴人佯稱可代為處理該事,嗣後被告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恐嚇取財之故意,於不詳時間、地點,透過LINE通訊軟體,傳送「總部」、「小弟要吃飯,一前一後20萬就好」、「廣告費」、「20萬扣1.5萬剛好」、「如果你說的要處理是兄弟事,明天我們會北上」、「明早請記得20萬,扣1萬5,其餘匯入此帳號,要告詐欺你們決定好了,兄弟事出面處理的,你也該給薪資,小弟要吃飯」、「新聞台門口啦!已經打進去照會了」、「你得罪的是總部」、「你說的要付費,我們這邊已經抓4個人,那就照規矩走」、「北中南我都有總部,你就是急,愛說大聲話,我們派人處理的,小弟也是要吃飯啊!」、「該付的款項,出面處理」、「當我們這邊吃素阿」、「動用人脈,4人,行規5萬,4人20萬」、「我們上去恐嚇壞您」、「要給兄弟走馬費」等訊息予告訴人,致其心生畏懼,而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9時2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超商,交付新臺幣(下同)10萬元予被告等語。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嫌,是以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警員丙○○於偵查中之證述、LINE對話紀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等作為證據。
四、被告坦承於前述時間透過LINE傳送前述訊息予告訴人,並於前述時間、地點收取告訴人交付之10萬元,惟否認有恐嚇取財之犯行,辯稱:我沒有叫告訴人給我費用,是他自己先在臉書上跟我說多少錢叫我算一算,我有吃身心科藥物,吃那個藥沒有睡覺,說什麼我隔天會不記得;我那時候吵架打給他的話,那時候被他氣到,我真的有幫他忙,擋了北部2個兄弟,我被氣到失去理智,加上吃藥物;如果說我對他恐嚇取財,我不會帶我小孩去還叫他阿姨好,那天8月26日中午我們不歡而散,我回到彰化,是告訴人叫我回去,打電話給我叫我上來拿,為何他打電話叫我上來拿又叫警察抓我等語(本院卷第86至87頁)。經查:
(一)被告透過LINE傳送前述訊息予告訴人,並於前述時間、地點收取被告交付之10萬元,為被告坦白承認,與告訴人之證述、警員丙○○於偵查中之證述相符,且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LINE對話紀錄、扣案現金照片(偵卷第39至43、47、61至103、123至129、209至297頁)等事證可證,此部分足以認定。惟被告以前詞為自己辯護,則本案之爭點為:被告前述言語是否構成恐嚇取財?
(二)告訴人因懷疑小女兒於學校遭人下毒,接受媒體採訪,並在爆料公社發文,因被告在底下留言聲援,並私訊告訴人表示這種事他碰過,他可以幫告訴人處理,請告訴人少說話,由他來回話,雙方因而結識;之後被告與告訴人私下互動熱絡,被告常跟告訴人說你的事你都不要管,我來處理就好,並且找人在網路上聲援告訴人,另曾向告訴人於109年6月24日借過1萬5,000元等情,為告訴人於警詢、偵查及審理中證述在卷,且有被告與告訴人於本案發生前(109年5月至8月間)之LINE對話紀錄可證(偵卷第257至28
9、297頁),足認是告訴人在爆料公社發文後,被告因在網路上聲援告訴人因而與其結識,雙方在網路上有許多互動,被告也有多次自己或找人在網路上聲援告訴人。
(三)惟之後雙方因故發生嫌隙,告訴人因而於被告之貼文下留言:「謝謝您了!有麻煩你打廣告!這次需要廣告費嗎?...」,被告回以:「如果您要付,也可以啊!看您要怎麼付啊!」,告訴人回以:「妳算算我需要付多少錢呢?」,被告回以:「加上次處理的嗎?」,告訴人回以:「說吧!需要多少錢,不需要幫我處理。」,被告回以:「私了、一前一後算起來不少喔」,有臉書貼文留言擷圖可證(偵卷第127至129頁,下稱被告前述臉書貼文)。而告訴人亦於審理中證稱:我在爆料公社的貼文,被告整個擷圖下來貼到他自己臉書上,我不明白被告為什麼要把我的文貼在他自己的臉書上,我問他什麼意思,是在幫我打廣告嗎?因為那時候他對我已經很不客氣了,因為他後續已經沒有辦法去處理任何事情,已經打算跟我翻臉等語(本院卷第132頁),與被告前述臉書貼文內容相符。由此可知,雙方因故發生嫌隙後,告訴人已不願意被告為其處理事務,但被告仍在臉書上轉貼告訴人於爆料公社的貼文,告訴人因此質疑被告之用意,而詢問被告這樣打廣告是否要廣告費,被告即向告訴人表示如果要連同之前處理事務的費用加起來不少。
(四)依據被告前述臉書貼文及告訴人之證詞,足認被告之前在網路上聲援告訴人時,並未請求任何費用,是後來雙方發生嫌隙後,告訴人在被告臉書貼文下詢問被告是否要費用,被告才將相關費用計算給告訴人,此與被告辯稱:我沒有叫告訴人給我費用,是他自己先在臉書上跟我說多少錢叫我算一算,我真的有幫他忙等語相符。則依被告之主觀認知,其只是依照告訴人之要求,把之前處理事務的費用計算出來,則被告計算後請求告訴人給付費用,是否有恐嚇取財之犯意,已有疑問。
(五)而在被告前述臉書貼文後,被告與告訴人於109年8月24日至000年0月00日間,有附件一、二所示之對話紀錄。對話紀錄中告訴人先詢問被告為何未歸還之前向告訴人借(但告訴人表示是其小嬸匯給被告)的1萬5,000元,被告表示因另案有進入司法程序,要釐清之後才會還,告訴人即表示「我們也直接進入司法程序了(亦指要告被告)。真的不好意思麻煩你們了,我還真不知道這個網路發言還,需要付費的呢?」,被告則表示「不是付費」、「我們並非要收甚麼費用」。告訴人質疑被告自編自導自演後,被告強調之前為了聲援告訴人而自殺、女兒被公然侮辱、韓先生和其自己被說家裡死人等,其已幫告訴人解決好幾個攻擊告訴人的網友,讓告訴人不被攻擊,「何來收費」,「如真照你所言,(收費)那是否能請您一條一條跟我們算清楚呢?很多事不要自以為是」,請告訴人「要告,快點」,然後提示被告前述臉書貼文(即告訴人要被告計算廣告費及事務處理費用)之擷圖,表示「廣告費,就順便(之前幫告訴人解決的、攻擊告訴人)那些人的付一下」、「小弟要吃飯,一前一後20萬就好、你如意思如何」、「小弟要吃飯,跑腿、我也欠人家,我也需要還、請問你什麼時候要處理、20萬扣1.5萬起來就好」。
(六)從前述告訴人與被告之對話紀錄內容,可以看出雙方對彼此都有許多不滿:告訴人質疑被告不還1萬5,000元是不是要收費,被告先是強調1萬5,000元不是收費,告訴人再質疑被告自編自導自演後,被告才表示要告就告,如果要算的話前後請兄弟幫忙處理告訴人的事情照行情要20萬元,是否也要處理。被告過去在網路上聲援告訴人時並未要告訴人付費,到前述雙方吵架過程中,被告才要求告訴人給付20萬元,可見被告要求告訴人給付20萬元,主要是在吵架過程中因為不滿告訴人質疑其收費、自編自導自演等情所做的回應,並無恐嚇取財之犯意,亦難認前述話語足以使告訴人心生畏懼。
(七)沒想到附件一所示之對話紀錄中,被告要求告訴人給付20萬元後,告訴人竟回以「明處理」、「明天我處理了」,此時被告詢問「處理什麼、付費嗎?還是報警、要講清楚,我們才知道、你只說處理,也沒說處理什麼」,可見被告當時對於告訴人之回應也有點意外,才會不確定告訴人是要真的給20萬元,或只是如前面對話紀錄中告訴人所說的要去報警處理1萬5,000元欠錢未還的部分。此亦足以證明被告要求告訴人給付20萬元時,並非要以恐嚇之方式要告訴人給付20萬元,而只是吵架過程中,順著告訴人的話及被告前述臉書貼文之對話脈絡所講出的氣話,並無恐嚇取財之意思。
(八)之後於109年8月26日,告訴人向被告表示,要拿就到(告訴人大女兒工作之)民視新聞台找告訴人拿,被告起先拒絕,並質疑告訴人會找警察,但後來還是有過去;而告訴人於下午3時30分許,找了記者陪同到場與被告會面,由記者當面質疑被告:為何要付20萬元、今天不給會怎麼樣、不會怎樣那我們就走了喔、總部到底是什麼單位、我們沒有要付錢就很簡單怎樣、錢也不用付、看不出來有厲害啦、隨便你們啦、不要緊啦等語,有附件一、二所示對話紀錄、告訴人所提供之錄音譯文可證(偵卷第179至197頁)。告訴人要求被告開車北上到其大女兒工作之民視新聞台找告訴人拿,且找記者陪同到場,現場也是由記者不斷質疑被告之背景並加以錄音,顯然是要對被告進行反制,足認告訴人自始至終完全沒有要交付被告20萬元之意思,則告訴人是否有受恐嚇而有心生畏懼之情形,顯有疑問。
(九)告訴人於當日下午在記者陪同下在民視新聞台外對被告蒐證後,被告即離開現場,也並未再要求告訴人給付金錢,告訴人也至林口分局偵查隊報案並製作警詢筆錄,稱被告對其恐嚇,有附件一、二之對話紀錄、告訴人之第1次警詢筆錄可證。在製作前述警詢筆錄完畢後,反而是告訴人在警方安排下,主動邀約被告於同日晚上9時20分許至新北市○○區○○路000號便利超商內,由警員丙○○假扮告訴人之女兒,陪同告訴人交付被告10萬元現金,有告訴人之第2次警詢筆錄、警員丙○○於偵查及審理中之證詞可證,足見前述告訴人主動邀約被告交付現金之過程,都是告訴人報案後在警方之安排下所進行,不足以作為認定被告有恐嚇取財行為及犯意之依據。
五、綜上所述,被告要求告訴人給付20萬元,是在與告訴人爭執過程中,因受告訴人質疑,而要求告訴人為其之前在網路上聲援告訴人而給予之補償,主觀上並無恐嚇取財之意思,客觀上也沒有使告訴人心生畏懼。檢察官指述被告涉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嫌所憑之證據,仍存有合理之懷疑,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本院無從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依據前述法條意旨,依法自應為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宏緯提起公訴,檢察官彭聖斐、劉家瑜、林佳勳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志中
法官薛巧翊法官時瑋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喻涵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附件一: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偵33537卷第61至96頁)(000年0月00日下午8時42分開始)告訴人:妳還沒處理嗎?我小嬸說要處理了。發生什麼事。
被告:呂小姐您好,目前款項在總部,您應該還不知道發生什麼事,因為小姐有介入您家貴千金之事,現在導致聖心那邊因為此事攻擊小姐與小小姐,公然侮辱,這邊已提告,已進入司法,待開第一庭,釐清時,會歸還被告:目前小姐手機有總部保管,回應之人,將由總部回應告訴人:好喔!了解。我們也直接進入司法程序了。真的不好意思麻煩你們了,我還真不知道這個網路發言還,需要付費的呢?被告:不是付費、您誤會了、一個冒用(乙○○)已攻擊到小小姐,大多是我們自己人發言回攻,也只見您一次留言,董事長不悅,請稍後等第一庭開庭釐清,自然會歸還,IP查到(呂安琪)所以需釐清一下、如果是又被冒用,事情釐清,就會歸還,麻煩稍後,謝謝您告訴人:沒有關係,走程序就好了。
被告:以司法為準,確保雙方、再麻煩呂小姐稍後,謝謝您!告訴人:我無能為力了,現在有我們家老爺跟小叔跟小嬸接手了。很抱歉。事情也蠻好笑的,你們自編自導自演,教育局已介入你們所講的自殺案件,因為他們全程都有錄音。請你們總部自己看著辦吧!我無能為力不好意思了被告:可以報警,我們沒說沒不可以被告:(回覆告訴人:事情也蠻好笑的,你們自編自導自演,教育局已介入你們所講的自殺案件...)你這句(嚴重了)何謂自編自導自演,那請問你們案件是否也自編自導自演呢?(被告傳送警員之圖片)被告:如果您認為這是自編自導自演,就請您以你們想做的辦、已有報警三聯單,還有請呂小姐勿騷擾他人,謝謝您、教育局沒有介入(自殺此案)是由分局介入,您是否搞錯了、嚴重的話,請呂小姐注意用詞、已走司法,只要釐清,要提告是您們權利,我們尊重,我們並非要收甚麼費用,請您注意用詞被告:(回覆告訴人:事實也蠻好笑的,你們自編自導自演...)那請問你們也是自編自導自演嗎?告訴人:教育學查過了,當天並沒有人因為自殺而送過去。謝謝您。他自己本人也有說,他是吃安眠藥。我也有記錄。你們是總部,15000被告也好笑吧!她自己有說啦!我也是很會收集證據的。你們是總部,聖心是什麼財團。我們看下去吧!看看是什麼樣狀況。
被告:事情釐清而已,這是重點!已有人冒用他人帳號來亂,已經提出告訴了,您說我們這邊自編自導自演,那您們,也讓人懷疑是在自編自導自演啊!不是嗎?為何事情拖到如今還未抓到兇手,自己沒檢討過嗎?被告:(回覆告訴人:教育學查過了,當天並沒有人因為自殺而送過去...)教育局未通報,您怎麼查,改(編按:應為「該」)查的是警察局,總部是沒差,不要有人自編自導自演,反被告就好被告:只是要釐清一些事,不知您在急什麼,難怪您們案件一直在拖延,心急成不了事,而且您又打擾別人,請問韓先生有惹到您們嗎?你這樣騷擾韓先生告訴人:我都有證據,是我騷擾到他嗎?那就請他告我騷擾好了,反正你們很喜歡告人。
被告:(回覆告訴人:真的不好意思麻煩你們了,我還真不知道這網路發言還需要付費的呢?)您這句話也太超過了,如果真的要收費,您可能要付很多,呂小姐,講任何話請三思而後行!如果真要收費,我們從第一句發言開始算起,說明了,釐清真相後就會歸還,要提告尊重您們意思,韓先生要不要告騷擾,我們無權替他決定,您可以自行問,聽聞您已經找很多人了!(109年8月25日上午10時6分開始)被告:姊,你的話有點過分哦!被告:(回覆告訴人:事情也蠻好笑的,你們自編自導自演,教育局已介入你們所謂的自殺案件...)什麼叫自編自導自演,我自殺跟教育局有什麼關係,如果你有問到教育局,我也針對洩個資講,你話講剛好就好,差教育局是怎麼樣,教育局在管成人自殺啊!去問警察局比較快,還有醫院,記錄,自殺自錄嗎?跟你何關,聖心是什麼財團,你想不到的,案件能拖這麼久,代表人家實力夠被告:我們這邊幾個人,因為你的事情,看不下去,有出聲,別人創號來攻擊,你呢?出聲幾次,導致我女兒又被公然侮辱,有說不還嗎?開庭就知道是誰再(編按:應為「在」)亂搞被告:要告,就去告,我沒差啦...很多事情要釐清真相而已,要找我,直接找,不必透過第三者,喬里恩,跟韓先生,此事你也已經講給很多人聽了,好幾個人來問,演變手機被收走,直接總部出面,我真佩服你,有辦法這樣搞被告:妳女兒為何會被霸凌,心知肚明,高調,狗眼看人低,聖心為何要保護加害人,事出必有因,你說的,要看下去,那就看下去被告:(回覆告訴人:真的不好意思麻煩你們了,我還真不知道這網路發言還需要付費的呢?)如果以這樣講,那可能你要付給很多人,韓先生被說家裡死人,我也是,如你要這樣處理付費,我替韓跟你說謝謝啊!被告:幫你解決好幾個人,也感恩一下,我可以叫他們繼續攻擊你,我們不插手被告:(回覆告訴人:我都有證據,是我騷擾他嗎?那就請他告我騷擾好了...)你電話又文字已經騷擾韓先生了,1此事與他無關,為何找他,我也沒封鎖,為何要說我封鎖呢?2聯繫方式你也有,為何透過喬里恩找人,還說找不到人,才拜託他!是你語言表達能力不好,還是...要故意挖洞(被告傳送對話紀錄、他人臉書個人檔案、臉書貼文擷圖)被告:這些都因您們而起,如沒替您先擋,讓您辦正事,您還在亂腳步,不是嘛?你所謂收費,何來收費,已報警,請你稍後一下,釐清一些事,你卻四處講,這是做人道理嗎?還是你們財大氣粗作風呢(被告傳送診斷證明書)被告:請問這是能造假嗎?如真照你所言,(收費)那是否能請您一條一條跟我們算清楚呢?很多事不要自以為是(被告傳送臉書貼文、對話紀錄、他人臉書個人檔案擷圖)被告:這兩位,順便請呂小姐算一算被告:(回覆告訴人:我都有證據,是我騷擾到他嗎?那就請他告我騷擾好了...)你有證據沒錯,韓先生也有,是誰先打擾,騷擾,心裡有數,我們沒有很愛告人,除非有人白目要我們告被告:北中南總部自選,不必叫人傳訊、要告,快點(被告傳送87之貼圖)被告:廣告費,就順便那些人的付一下(被告收回訊息)被告:小弟要吃飯,一前一後20萬就好、你如意思如何(告訴人撥打電話但被告未接聽)被告:直接用敲字,有證據、用文字圖為證,講電話還要錄音影,麻煩(被告傳送LINE對話紀錄擷圖)被告:當初我有說結案馬上送到林口、呂姊你也有說好、我們直接敲字,我很懂得錄、一件事,你搞到昭告天下一樣、不是很愛用錢處理,那現在可以處理了。
(被告傳送臉書對話紀錄、被告前述臉書貼文擷圖)被告:你傳的阿、什麼時候處理(被告收回訊息)被告:小弟要吃飯,跑腿、我也欠人家,我也需要還、請問你什麼時候要處理、20萬扣1.5萬起來就好告訴人:(回覆告訴人臉書對話紀錄擷圖)明處理被告:可以告訴人:明天我處理了被告:處理什麼、付費嗎?還是報警、要講清楚,我們才知道、你只說處理,也沒說處理什麼(被告傳送存摺封面擷圖)被告:如果是你說的20萬處理,扣除15000,其餘進帳號、如果你說的要處理是兄弟事,明天我們會北上(被告撥打2次電話給告訴人,但告訴人未接聽)被告:呂小姐關機是什麼意思、明天請記得,20萬,扣15000,其餘匯入此帳號,要告詐欺你們決定好了,兄弟事出現處理的,你也該給薪資,小弟要吃飯(109年8月26日上午9時9分開始)(被告傳送臉書對話紀錄擷圖)被告:自行入帳,再過去這趟,您如果也要算,那可以,我們全程直播,錄音影,互相有保障,避開所有問題,免得有人亂講話(告訴人撥打電話予被告,通話5分21秒)被告:新聞台門口啦!已經打進去照會了,你得罪的是總部,您本人也沒在新聞台,妳女兒事做動畫,完全無關係(被告傳送臉書貼文、LINE對話紀錄擷圖)被告:你說的要付費,我們已經抓4個人,那就照規矩走、北中南我都有總部,你就是急,愛說大聲話,我們派人處理的,小弟也要吃飯啊!不要拿民視招牌玩,恐破(應為波)及無辜(被告傳送林口區信義路99號民視公司之所在位置))被告:已到、如你說的民視檯(編按:應為「台」)講,我人到了、該付的款項,出面處理(被告撥打2次電話給告訴人,但告訴人未接聽)(告訴人撥打電話給被告,通話10秒)(被告撥打電話給告訴人,通話26秒)被告:要到了嗎?(被告撥打電話給告訴人,但告訴人未接聽)(告訴人撥打3次電話給被告,分別通話27秒、12秒、12秒被告:說話不算話,就不要講大話(被告傳送臉書貼文擷圖)被告:嗆一嗆就沒事啊、說新聞臺要處理,也是你、找人出來是怎樣、當我們這邊吃素阿、難怪會被霸凌,就是有這樣的家庭(被告傳送LINE通訊軟體對話擷圖)被告:處理法是這樣,你行,我沒差,別又出事被霸凌時,又看到PO文,我會拍手叫好、事情你搞更大而已、自重吧!跟你的這個男生剛照會了、小咖而已、沒有很大、不要惹禍上身、有事去南部總會找草開頭的可以到那裡講--------------------------------------------------------附件二:MESSENGER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偵33537卷第97至103頁)被告:都有聯繫不是嗎?怎麼跟別人說,小姐搞失蹤,你找不到人,所以才叫人找小姐,你雙面人作法知道嗎?我們不喜歡這種人,所以直接瞭當講清楚,事情前後順序一件件處理,動用人脈,4人,行規5萬,4人20萬,扣除15000,請你自行今天入帳號,185000、謝謝您,這是您自行造的結果告訴人:你直接上來拿吧、你到民視新聞台就可以找到我了被告:要報警,我們沒差,兄弟事處理本來就照行規走,兄弟說到做到的,請直接入帳、我們上去恐嚇您、你會防,我們一樣會防,自行入帳(被告移除訊息)被告:民視新聞台,等,我們會開直播錄影,雙面人,我們是無法相信,我們會連同小姐一起上去、方便嗎?如果方便,我們就出發被告:(回覆告訴人:你到民視新聞台就可以找到我了)連同警察嗎?被告:直接約三井,我請小姐出面就好,我們在停車場,不會靠近,你那如有任何人出現,相對我們也會、董事長表示,既然要給兄弟走馬費,請請您入帳就好,需要這樣大工程啊!所有出動費用,您還要算嗎?簡單事,複雜化,無法想像您是哪出問題了,需要這樣複雜、全程錄影音直播,確保雙方,如何、請回應,別在打歪主意,這樣的事,我們見多了、我們準備出發,小姐自己開車,我們跟後面、麻煩請保持聯繫,謝謝您(被告撥打電話給告訴人,但告訴人未接聽)被告:已到達(被告撥打2次電話給告訴人,但告訴人未接聽)被告:該處理的款項,出面處理、如你願,到達民視、請問要在哪、一切交由總部處理、車繞一小段就下車,好笑,要嘛遠一點、身邊男生,照會完了,對我們而言,還不夠格,勸你,講話不要太嗆,愛講大話,說要處理,結果帶人來處理,我單槍匹馬到,你帶人,對我們而言,你是無心處理,演戲而已、被酸民酸,就要忍哦!你個性很會出事啊!奉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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