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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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84號聲請人甲○○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因妨害風化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10,000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王瑜玲法官李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