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41號原告 陳麗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克仁 等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48,
214元【計算式:(246平方公尺+228平方公尺)×19,511元=9,248,2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憲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書記官林依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