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49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文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9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文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文傑因犯竊盜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蕭文傑因犯竊盜、搶奪、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2年度易字第1498號、102年度訴字第1442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而其中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2、4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如附表編號1、3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新修正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附卷可稽,是依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中編號2、4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編號1、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所定應執行刑,自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凱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宛彤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竊盜│竊盜│搶奪│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年1月29日│102年2月2日│102年4月1日│102年4月1日│├───────┼────────┼────────┼────────┼────────┤│偵查(自訴)│新北地檢102年度│新北地檢102年度│新北地檢102年度│新北地檢102年度││機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4541號│偵字第4541號│偵字第9990號│毒偵字第9990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02年度易字第│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實││1498號│1498號│1442號│1442號││審├─────┼────────┼────────┼────────┼────────┤││判決日期│103年6月14日│103年6月14日│103年5月23日│103年5月23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02年度易字第│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決││1498號│1498號│1442號│1442號││├─────┼────────┼────────┼────────┼────────┤││確定日期│102年7月12日│102年7月12日│103年6月23日│103年6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否│是│否│是││金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2年度│新北地檢102年度│新北地檢103年度│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8888號│執字第8888號│執字第11523號│執字第1152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