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347號原告 林陳國豪林家璿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啟明 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先位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38,39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備位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65,611元,及自起0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經核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且所主張之數項標的應為選擇,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二、據上所述,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38,3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書記官魏宏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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