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37號原告 林煒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亦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賴佳怡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0,000元,及自民國106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惟其既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訴狀表明本件起訴對象即被告賴佳怡之住所或居所,亦未依法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三日內補正:⑴被告賴佳怡之真正住所或居所,同時補具被告賴佳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
倘逾期未補正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書記官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