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八三號
原告特麗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棋梓 被告瀚北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彬 被告紅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榐全 右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壹萬零伍佰玖拾伍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零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金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