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聲繼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准予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繼字第五九號
聲請人乙○○
甲○○右二人共同代理人 謝益逵 右聲請人請求准予繼承事件,有下列事項亟待陳報,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陳報併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人之父母是否於台灣地區死亡。若是,請提出該二人之死亡除戶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郭豫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
法院書記官簡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