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03號原告 傅文典 被告 盧芷萱 上列被告等因107年度金上訴字第1791號、上訴字第1810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對被告 邵松甫 、 張榮献 、 陳志榮 、 林家宏 、 洪誼玲 、 王正裕 請求連帶損害賠償部分,由本院另為駁回之判決)。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姚勳昌法官廖健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鴻權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