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272號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林月雪 律師
江鶴鵬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張麗玉 律師被告丁○○
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5月30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書記官高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