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58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謝新平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96年度訴字第1058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341,6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3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書記官張豐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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