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893號聲請人 孔麒豪 相對人 王雨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各如附表編號一至二十九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十九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編號一至二十九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編號一至二十九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0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0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票據法第11條第3項定有明文。而票據法第6條既已明定,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則依特別法優先普通法之法理,解釋上民法第3條第3項得以指印代簽名之規定,即不得適用於票據改寫之情形(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802號判決意旨參照),故僅於改寫處按捺指印者,自不生改寫之效力。次按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故本票上如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或記載不清難以辨識發票日期者,其本票當然無效(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37號判例參照)。
三、經查,附表編號30所示本票,其發票日中關於月份之記載經改寫為「6月」,然改寫處僅有按捺指印一枚,而無相對人之簽名,顯與上開規定不符,其改寫不生效力,故此本票之發票日仍應依改寫前之內容為認定,惟改寫前發票日之月份,又因塗改而難以辨識,則此本票之發票日期,已屬無從確定,依前開說明,附表編號30所示本票應屬無效,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其餘關於附表編號1至29所示本票之聲請,均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無違,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5年度司票字第1893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即提示日)│││├──┼──────┼─────┼───┼──────┼─────┼──┤│001│105年6月7日│20,000元│未載│105年6月30日│CH0000000│准許│├──┼──────┼─────┼───┼──────┼─────┼──┤│002│105年6月7日│20,000元│未載│105年6月30日│CH0000000│准許│├──┼──────┼─────┼───┼──────┼─────┼──┤│003│105年6月7日│20,000元│未載│105年6月30日│CH0000000│准許│├──┼──────┼─────┼───┼──────┼─────┼──┤│004│105年6月7日│20,000元│未載│105年6月30日│CH0000000│准許│├──┼──────┼─────┼───┼──────┼─────┼──┤│005│105年6月7日│20,000元│未載│105年6月30日│CH0000000│准許│├──┼──────┼─────┼───┼──────┼─────┼──┤│006│105年6月7日│20,000元│未載│105年6月30日│CH0000000│准許│├──┼──────┼─────┼───┼──────┼─────┼──┤│007│105年6月7日│20,000元│未載│105年6月30日│CH0000000│准許│├──┼──────┼─────┼───┼──────┼─────┼──┤│008│105年6月7日│20,000元│未載│105年6月30日│CH0000000│准許│├──┼──────┼─────┼───┼──────┼─────┼──┤│009│105年6月7日│20,000元│未載│105年6月30日│CH0000000│准許│├──┼──────┼─────┼───┼──────┼─────┼──┤│010│105年6月7日│20,000元│未載│105年6月30日│CH0000000│准許│├──┼──────┼─────┼───┼──────┼─────┼──┤│011│105年6月7日│20,000元│未載│105年6月30日│CH0000000│准許│├──┼──────┼─────┼───┼──────┼─────┼──┤│012│105年6月7日│20,000元│未載│105年6月30日│CH0000000│准許│├──┼──────┼─────┼───┼──────┼─────┼──┤│013│105年6月7日│20,000元│未載│105年6月30日│CH0000000│准許│├──┼──────┼─────┼───┼──────┼─────┼──┤│014│105年6月7日│20,000元│未載│105年6月30日│CH0000000│准許│├──┼──────┼─────┼───┼──────┼─────┼──┤│015│105年6月7日│20,000元│未載│105年6月30日│CH0000000│准許│├──┼──────┼─────┼───┼──────┼─────┼──┤│016│105年6月7日│20,000元│未載│105年6月30日│CH0000000│准許│├──┼──────┼─────┼───┼──────┼─────┼──┤│017│105年6月7日│20,000元│未載│105年6月30日│CH0000000│准許│├──┼──────┼─────┼───┼──────┼─────┼──┤│018│105年6月7日│20,000元│未載│105年6月30日│CH0000000│准許│├──┼──────┼─────┼───┼──────┼─────┼──┤│019│105年6月7日│20,000元│未載│105年6月30日│CH0000000│准許│├──┼──────┼─────┼───┼──────┼─────┼──┤│020│105年6月7日│20,000元│未載│105年6月30日│CH0000000│准許│├──┼──────┼─────┼───┼──────┼─────┼──┤│021│105年6月7日│20,000元│未載│105年6月30日│CH0000000│准許│├──┼──────┼─────┼───┼──────┼─────┼──┤│022│105年6月7日│20,000元│未載│105年6月30日│CH0000000│准許│├──┼──────┼─────┼───┼──────┼─────┼──┤│023│105年6月7日│20,000元│未載│105年6月30日│CH0000000│准許│├──┼──────┼─────┼───┼──────┼─────┼──┤│024│105年6月7日│20,000元│未載│105年6月30日│CH0000000│准許│├──┼──────┼─────┼───┼──────┼─────┼──┤│025│105年6月7日│20,000元│未載│105年6月30日│CH0000000│准許│├──┼──────┼─────┼───┼──────┼─────┼──┤│026│105年6月7日│20,000元│未載│105年6月30日│CH0000000│准許│├──┼──────┼─────┼───┼──────┼─────┼──┤│027│105年6月7日│20,000元│未載│105年6月30日│CH0000000│准許│├──┼──────┼─────┼───┼──────┼─────┼──┤│028│105年6月7日│20,000元│未載│105年6月30日│CH0000000│准許│├──┼──────┼─────┼───┼──────┼─────┼──┤│029│105年6月7日│20,000元│未載│105年6月30日│CH0000000│准許│├──┼──────┼─────┼───┼──────┼─────┼──┤│030│發票之月份經│20,000元│未載│105年6月30日│CH0000000│駁回│││塗改後已無法││││││││辨識原記載內││││││││容,視為未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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