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81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畯凱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7年度執聲付字第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畯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畯凱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
6年6月16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及107年9月17日判處有期徒刑5月。受刑人於107年2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12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一)受刑人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122號判決處罰金新臺幣1萬元、拘役30日、有期徒刑2月、4月、3月、2月、4月、3月,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1年,於106年7月18日確定;(二)受刑人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7年5月25日以107年度簡字第81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及本院於107年8月21日以107年度審簡字第60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二罪並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26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於107年9月26日確定(下稱乙案)。受刑人於107年2月5日送監執行,前開甲案、乙案部分經接續執行,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12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942870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2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701942871號函及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受刑人所涉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前述
107年度審簡字第605號判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核閱上開裁判、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訛,認首揭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昭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翠璇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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