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1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264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265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266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267號原告 郭佩誼
黃聖升
胡宗王
高美英 被告 張藝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203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葉詩佳法官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陽雅涵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