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3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303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債務人 董俊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董俊男於民國101年5月7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
幣44萬元,利率約定依個金放款指標利率按季調整加1.6%計付,並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攤還本息。
㈡上開債務,約定債務人如未按期本息攤還時,除按原訂利率
付息並喪失期限利益外,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按原訂利率之1成,逾期超過6個月者,則按原訂利率之2成計算加付違約金。
㈢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05年11月7日,經債
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新臺幣46,957元及其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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