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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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44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呂理胡 律師
唐永洪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4862號及96年度偵字第33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
1第1項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3月27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6年6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劉為丕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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