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7235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民泰 債務人 游佳諭 債務人 游瀚海
一、債務人游佳諭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參萬陸仟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八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二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上開債務人游佳諭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游佳諭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游瀚海給付之。
債務人游瀚海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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