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163號原告 葉世福 被告台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代表人 沈瑞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訴之聲明,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定。
又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可稱為請求判決之結論,即原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法院亦在原告訴之聲明範圍內裁判。故原告應於訴狀內表明訴之聲明,其獲勝訴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主文。另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訴之聲明為:㈠請求本院發給起訴證明之裁定;㈡請求本院發給塗銷借貸關係之裁定。書狀所載內容則係其依民法第419條規定撤銷對 曾春滿 關於附表之土地、建物之贈與行為,及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前開贈與物,是請原告說明其究竟係對被告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抑或對曾春滿提起本件訴訟;所請求之具體內容為何(訴之聲明,即原告應具體表明,被告應對原告為何種之給付、行為或不行為,或請求確認之標的、法律關係,或所確認法律關係或其基礎事實存否等之具體請求內容);請求之請求權基礎為何(或所依據之法律關係)。另就原告上開訴之聲明中,關於請求本院發給塗銷借貸關係裁定部分,請說明該借貸關係為何(即債權人、債務人、借貸金額及借貸原因等);並請提出相關借貸證明文件,原告如係請求塗銷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抵押權登記,請修正訴之聲明。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英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書記官霍薇帆附表:
編號坐落面積(㎡)權利範圍1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151分之12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281分之13臺北市○○區○○段○○段000○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號總面積79.35(一層22.05、二層39.67、騎樓17.63)1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