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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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05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徐良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所謂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抗字第60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院辦理110年度審訴字第873號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訴主張撤銷債務人 黃孟珠 之遺產分割登記及回復原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我是黃孟珠之債權人,執有執行名義(本院98年12月7日雄院高97司執地字第98507號債權憑證),為確認被繼承人之遺產為何,亟需以利害關係人身分閱卷等語。惟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並未舉證其已獲系爭事件當事人同意,且聲請人所指上開聲請閱卷事由,經核至多僅屬經濟上利害關係,難認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準此,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岷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書記官詹立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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