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2688號債權人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債務人 楊芳 諭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2日、同年6月5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有誤寫之情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中關於債務人「 楊芬 諭」之記載,應更正為「楊芳諭」。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原本及正本因聲請狀之誤載致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會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書記官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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