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非調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家非調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非調字第288號聲請人 鄧宇宏 相對人 鄧綏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次按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第125條第1項第2款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依上開說明,應專屬由受扶養權利人即相對人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而相對人住居於新北市五股區,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從而,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聲請,有所違誤,是依職權裁定移送至該管轄法院。至聲請人另聲請訴訟救助部分,因附隨於本案,故併予移送,附此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書記官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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