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訴字第1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訴字第114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宗翰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945號、第946號、第947號、第948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5438號、第159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宗翰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廖棣儀法官葉詩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玉惠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