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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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66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23歲
國民(現羈押於臺灣雲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3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案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4年3月11日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第1項之罪之嫌疑重大,該罪為最輕本刑5年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此等重罪的刑度甚重,被告極有可能為避免執行而逃亡,法官因此認為無從以具保等法定方式取代羈押,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予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以被告羈押之期間,將於94年6月10日期滿,經本院於94年6月6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繼續存在,應自94年6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柯志民法官李明鴻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秀桃中華民國9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