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16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對被告乙○○○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起訴狀越南文譯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又本國人提起涉外民事訴訟事件,須使被告受有程序保障,即除送達之適法性外,尚須使被告有了解可能性及適時性,如被告欠缺本國語學能力,應附翻譯文,乃屬必備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起訴狀未附國際通用性語文或越南文譯本,不符起訴之必備程式,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
書記官黃錫煒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