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788號原告甲○○被告華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尚閔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主張確認抵押權存在之債權為新台幣(下同)6,000,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洲富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書記官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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