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東簡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東簡字第217號

原告太平洋廚具行即 田瑞麟

被告 高秀慧

展榮景觀園藝即 蔡汶

居新竹縣○○鎮○○街00巷00號1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竹東簡易庭民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高秀慧應攜帶估價單原本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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