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東簡字第217號
原告太平洋廚具行即 田瑞麟
被告 高秀慧
展榮景觀園藝即 蔡汶 融
居新竹縣○○鎮○○街00巷00號1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竹東簡易庭民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高秀慧應攜帶估價單原本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