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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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71號原告 梁家汝 訴訟代理人 陳柏廷 律師被告 錢阜爺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品順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董事身分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而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是甲起訴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甲擔任董事為無給職,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見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23號提案結論)。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上開說明為不能核定,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書記官江世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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