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9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9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951號
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民國98年8月4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基監字第裁42-C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於民國98年9月30日所為之裁定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之當事人欄所載「甲○○『擆』」,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或正本與原本不符者,得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以昭鄭重(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裁定正本之當事人欄所載「甲○○『擆』」,與原本所載「甲○○」不符而有錯誤,揆諸上開說明,應予更正。
三、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交通法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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