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57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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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5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57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肆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自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乙○○於民國95年3月21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至98年1月13日止累計新臺幣42,445元未給付,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