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年上字第13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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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年上字第13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109年度年上字第134號上訴人 梁淑琴 訴訟代理人 張祐豪 律師被上訴人 銓敘部 代表人 周志宏 訴訟代理人 李佳珍
尤芊云 上列當事人間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年訴字第98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上訴乃不服下級審法院所為判決,向其上級審聲明不服之救濟制度,故得上訴及其聲明不服之範圍,均以下級審之判決範圍為限,是以行政訴訟法第250條乃規定「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
二、經查上訴人於原審法院起訴時,所為之訴之聲明為:「復審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經原判決駁回後,上訴人提出上訴,其上訴之聲明則為「1.原判決廢棄。2.復審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3.被上訴人應作成回復上訴人依退休時核定的所得替代率、月退金、優惠存款金額發放每月退休金之處分。」經核上訴聲明第3項聲明部分,未經上訴人於原審法院為請求,亦未經原判決為裁判,此部分核屬上訴人所為上訴聲明之擴張,依首揭規定及說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之追加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東都
法官蕭惠芳法官林妙黛法官侯志融法官王俊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書記官張玉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