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0號原告 林慧婷 被告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仁良 被告 張育楠
莊美淵 吳貴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0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6,740元,並於107年9月18日寄存送達原告,然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各1件在卷足憑,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難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蘇正賢
法官王參和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書記官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