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號原告華昱光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秋雙 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 律師
鄭猷耀 律師 劉哲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欣羿綠化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24,1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書記官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