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8號聲請人 王玉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壹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張(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業向發行公司掛失並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6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爰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
725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9日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6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08年8月5日依規定聲請後,本院於108年8月7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法院網路公告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則本件至109年1月7日為止已屆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立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洪嘉鴻┌─────────────────────────────────┐│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股票│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