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7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795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債務人郭也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捌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及按月以新臺幣壹仟貳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